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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407号原告郑惠顺与被告余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5 10:53:0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407号

余小凡: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407号原告郑惠顺与被告余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小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惠顺偿还借款152699.05元及利息(利息以152699.0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二、驳回原告郑惠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郑惠顺负担1016.97元,被告余小凡负担3283.03元,原告郑惠顺已先预交,被告余小凡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郑惠顺3283.03元,本院不再收退。限余小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三年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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