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522号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张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8 10:49:1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522号

张耀忠: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522号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张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52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应予以退还。限张耀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