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522号
张耀忠: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522号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张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52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应予以退还。限张耀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