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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898号原告刘炜东与你、苏映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刘彬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12-20 10:12:42 打印 字号: | |

广

 

     

 

2023)粤5122民初898

林凯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炜东与你苏映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刘彬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炜东99000元;二、被告苏映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炜东209217.96元;三、被告林凯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炜东52304.49元;四、被告刘彬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炜东112081.05元;

、驳回原告刘炜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6.73元,由原告刘炜东负担663.9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负担1726.67元,被告苏映滨负担3649元,被告林凯东负担912.25元,被告刘彬威负担1954.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苏映滨、林凯东、刘彬威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缴费手续;刘炜东预交超过部分4078.68元,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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