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140号
陈天泉、林赛娇:
本院受理原告蒋加礼与被告陈天泉、林赛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
(2023)粤512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二段“案件受理费1656.16元,减半收取计828.08元,由原告蒋加礼负担179.34元,被告陈天泉、林赛娇负担648.74元(陈天泉、林赛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缴费手续;蒋加礼预交超出其应负担部分1526.82元,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656.16元,由原告蒋加礼负担358.68元,被告陈天泉、林赛娇负担1297.48元(陈天泉、林赛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缴费手续;蒋加礼预交超出其应负担部分1347.48元,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