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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 民初1299号原告余俊波与被告林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8 11:51:1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299号

林之发:

       本院受理(2023)粤5122 民初1299号原告余俊波与被告林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之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余俊波16991元及利息(利息以16991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8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83%计付);二、驳回原告余俊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78元,由被告林之发负担,原告余俊波已先预交,被告林之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余俊波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224.78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林之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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