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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172号原告郑晓炜与被告郑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8 11:49:0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172号

郑裕娜: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172号原告郑晓炜与被告郑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郑裕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晓炜偿还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裕娜负担,原告郑晓炜已先预交,被告郑裕娜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郑晓炜,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郑裕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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