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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558号原告谢为侨与被告吴焕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所城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3-11-11 09:41:4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焕波: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558号原告谢为侨与被告吴焕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 5122 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焕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为侨68800元;二、驳回原告谢为侨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保全申请费708元,原告谢为侨自愿负担,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吴焕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所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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