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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647号原告陈颖与被告余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8 10:35:1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647号

余文胜: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647号原告陈颖与被告余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余文胜名下财产,以价值1400000元为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或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颖预交。限余文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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