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942号
余琳淳: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942号原告黄泽松诉被告余琳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余琳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泽松借款本金14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3年6月1日的利息为340.2元;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54元,由原告黄泽松负担75.41元,被告余琳淳负担211.13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211.13元,本院不再收退。限余琳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