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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620号原告广东铭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邦智造(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增华、王贤君、郑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质证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7 16:25:1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620号

华邦智造(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增华、王贤君: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620号原告广东铭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邦智造(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增华、王贤君、郑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被告郑伟华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二份日期为2020年4月17日的招商银行收款回单,其中一份流水号为20R5002469246,另一份流水号为20R4002491580。现将被告郑伟华的上述材料送达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收到本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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