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锦波: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68号原告郑利存与被告黄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10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郑利存撤诉。案件受理费663.02元,减半收取计331.51元,由原告郑利存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请张贴)
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锦波: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68号原告郑利存与被告黄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10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郑利存撤诉。案件受理费663.02元,减半收取计331.51元,由原告郑利存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