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利雄:
本院受理原告郑海松与被告施利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施利雄名下财产,以价值10898.33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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