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利雄: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523号原告郑海松与被告施利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3年1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20日为898.33元)以上合计10898.3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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