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同告: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530号原告罗娥君与被告沈同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房屋装修折值16万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2万元,经济帮助3万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下午15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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