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俊胜: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450号原告庄兰燕与被告林俊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女林映璇、林跃源由被告抚养,被告向原告支付婚生子女林映璇、林跃源的抚养费(每人的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的标准并且按年支付)直至婚生子女林映璇、林跃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判决被告因家暴行为支付原告损失赔偿金30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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