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秋妹: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472号原告许雄鹰与被告郑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支付该款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及按借条违约金天3.8%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5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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