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薛福生、余文浩: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474号原告郑江远与被告薛福生、余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薛福生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及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约定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余文浩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10时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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