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麦静妹: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43号原告黄春生诉被告麦静妹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黄烨、女儿黄锌宜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生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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