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嘉仪: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562号原告林浩扬与被告林嘉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剩余借款33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3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直至被告清偿完毕,暂计至2023年9月25日,利息为309.53元)(该项合计33809.53元);2、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合计3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16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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