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吉韩: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620号原告郑乳弟与被告江吉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金人民币28000元正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PLR标准计)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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