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27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陈贵盛、陈舜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5 09:30:1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27号

陈贵盛、陈舜杏: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27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陈贵盛、陈舜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 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贵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195357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4月24日的利息7821.58元;自2023年4月25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953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75%计算);二、被告陈舜杏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陈贵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7.68元,由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负担210.98元,被告陈贵盛、陈舜杏负担4286.7元。被告陈贵盛、陈舜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4286.7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陈贵盛、陈舜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