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秋良: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826号原告林桂浩与被告张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秋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林桂浩货款54680元及暂计至2023年3月22日的利息696.62元,2023年3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45%计算;二、驳回原告林桂浩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15元,由原告林桂浩负担229.93元,被告张秋良负担1216.22元,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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