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秋良: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826号原告林桂浩与被告张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54680元及利息11166元(利息以人民币5468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LPR)计付,暂算至2023年3月22日,利息为111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下午15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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