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赖水桃: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918号原告刘树鹏与被告赖水桃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不准许原告刘树鹏与被告赖水桃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树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树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