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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798号原告杨其鹏与被告余德辉、郑春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11-29 11:34:2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德辉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98号原告杨其鹏与被告余德辉、郑春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杨其鹏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余德辉名下饶平县黄冈镇上林步上路40号房地产权归属原告杨其鹏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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