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 5122民初1754号
谢质耀: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54号原告张孟琼与被告谢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75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孟琼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5元予以退还。限谢质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