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670号
黄哲校: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黄哲校、姚文雄、王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许建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14260.0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黄哲校、姚文雄、王金平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1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