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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 民初14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郑楚侨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1-16 16:29:5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421号

郑楚侨:

       本院受理(2023)粤5122 民初14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郑楚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楚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信用卡(卡号6259960276690245)透支款本金18412.79 元、手续费80.45元、期还款违约金876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23年7月5日止,尚欠利息10546.41元;自2023年7月6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95元,由被告郑楚侨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郑楚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273.95元,本院不再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郑楚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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