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448号
高安市赣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木好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市赣通物流有限公司、李范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鉴定申请书、质证通知书。原告郑木好请求:1、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暂计177500.36元;2、判令高安市赣通物流有限公司、李范彬对超过保险范围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质证通知书内容为:原告郑木好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后续诊疗项目、误工期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方应在收到本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