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文君: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144号原告李柱健与被告杨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文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柱健借款67280元及逾期利息(以67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同时扣减11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柱健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李柱健负担568元,被告杨文君负担1482元。原告已先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杨文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