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文君: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144号原告李柱健与被告杨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75000 元;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15000 元(以 75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借条约定年利率的 24%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05 月 31 日,暂计利息 15000 元,合计 15000 元); 以上款项共计: 90000 元;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下午三时在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