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 5122民初1720号
林孝丰、沈树珍、林孝灵: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720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林孝丰、沈树珍、林孝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5122民初1720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林孝丰付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0元,利息3524.21元,本息合计86524.21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8月30日,2023年8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3.35%另计),支付违约金5000元;2.判令被告沈树珍、被告林孝灵对被告林孝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