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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鉴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3 17:16:0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 5122民初1086号

杨仕鲁: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向本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本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要求补充鉴定材料,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份(1页)、《申请人对鉴定机构要求提供检材样品一事的说明》一份(1页)、《申请人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补充提交鉴定证据清单》一份(含鉴定材料共38页)。现将原告提交的上述材料送达你方,你方应在收到本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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