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易鹏飞: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588号原告张权林与被告汕头市华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易鹏飞、张振法、饶平县凤江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张权林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