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麦少娟: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665号原告林玉枝与被告林祥和、第三人麦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该款的逾期利息(自2023年3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