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镇杰: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45号原告蒋修梅诉被告林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尚欠原告本金柒拾万元整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2020年8月份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为77084.39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贰万元整;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 八月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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