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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 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鉴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3 11:28:1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 5122 民初1086号

杨仕鲁:

本院受理(2023)粤5122 民初1086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确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若你方有证据证明本院所确定的鉴定机构需要回避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书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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