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586号
庄素娜、王瑞红: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586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庄素娜、王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2023)粤 5122 民初1586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176000元,利息12019.74元,本息合计188019.74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8月9日,2023年8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3.455%另计);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