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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522号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张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1 17:07:3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522号

张耀忠: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522号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张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5122民初1522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8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决缺席裁 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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