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407号
余小凡: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407号原告郑惠顺诉被告余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
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5122民初1407号民事
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200000元及(2021年7月份开始到还清款项之日支止)相应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
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
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
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