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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024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郑森涛、张英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2:0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24号

郑森涛、张英辉: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24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郑森涛、张英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森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4月18日的利息6496.40元;自2023年4月19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5%计算);二、被告张英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郑森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8.73元,由被告郑森涛、张英辉负担。被告郑森涛、张英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2948.73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郑森涛、张英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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