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晓燕: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8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林晓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2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林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理赔款44791.82元(已抵扣保费24883.82元);二、被告林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2年12月27日的违约金42997.42元,2022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8576.43元为基数按日0.06%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6.4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578.21元,被告林晓燕负担1988.2元,被告林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多交的案件受理费1988.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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