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136号
周木佳:
本院受理(2023)粤5122 民初1136号原告郑庆旺与被告周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周木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庆旺借款本金388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截至2023年7月6日的利息5942.46元;自2023年7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8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17元,由原告负担387.73元,被告负担975.44元。原告已先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975.44元,本院不再收退。限周木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