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5122民初1140号
陈天泉、林赛娇:
本院受理原告蒋加礼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陈天泉、林赛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蒋加礼58166.57元;二、驳回原告蒋加礼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16元,减半收取计828.08元,由原告蒋加礼负担179.34元,被告陈天泉、林赛娇负担648.74元(陈天泉、林赛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缴费手续;蒋加礼预交超出其应负担部分1526.82元,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