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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22民初1024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郑森涛、张英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3 11:36:2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 5122民初1024号

郑森涛、张英辉: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24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郑森涛、张英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院(2023)粤512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中第1页倒数第六行及第9页第六行至第七行的“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权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补正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限郑森涛、张英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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