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485号
朱锡勇: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485号原告王明勇诉被告朱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粤 5122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21年7月30日达成的关于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沿河南路星河湾442车库买卖的协议;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收取的车库转让款180000元及赔偿原告利息(从2021年7月30日起以转让款为本金按 LPR 付至实际还款之日);3.请求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 时 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