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698号
张晓丰: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6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张晓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张晓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0975.29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1月23日尚欠利息9283.77元;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47元,由被告张晓丰负担。被告张晓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 1306.47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广东省潮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张晓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