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22民初1033号
汤珠香: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033号原告欧松华与被告汤珠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2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汤珠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松华付还货款40986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7月6日的利息6918.9元;自2023年7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409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81元,由被告汤珠香负担。原告欧松华已预交,被告汤珠香应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欧松华498.81元,本院不再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汤珠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