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麦楚珠: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229号原告王水连与被告麦楚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2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6409.12元,以人民币23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1年6月22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定于2023年6月9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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