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乘强:
本院受理(2023)粤5122民初1232号原告林玩心与被告郑乘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作为女儿郑楸婷的生活费,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3年6月17日合计123000元,2023年6月17日起至女儿郑楸婷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2、判令被告承担女儿郑楸婷教育费、医疗费,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下午16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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